关于“三金”究竟属于
彩礼抑或赠与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假如男方出于与女方缔
结婚姻的诚意,向对方赠送了所谓的“三金”之类的首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到的赠与行为实际上已经被视为一种达成婚姻约定的附属条件的赠与行为,此举并不属于一般的无偿赠与范畴,因此,“三金”便可以被归类于彩礼的范畴之中。
然而另一方面,假设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阶段,男方主动、无偿地赠送给女方“三金”首饰,这样的举动无疑满足
赠与合同所必需具备的双方性、承诺性质以及无偿特性,在这种情况下,“三金”则不能被划入彩礼的范畴之内,而是被视为一种无条件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