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企业与其个人间签订的
借款合同具有持续的
法律效力,但若存在相应法律机制,则可能导致此类合同丧失其有效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当借款合同因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而失效,以及在附有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所设定的相关条件达成后,该借款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同时,对于附停止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其效力将会在约定的
期限届满之时自动终止;
同理,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附带了解除条件,那么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这类行为也会立即变得无效无效应标示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终结或停止。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条款也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和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