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为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依法需采用诉讼途径解决,所需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告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申诉状,并且依据被告人数要求,精确计算并提交与之对应数量的申诉副本。
其次,原告应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填写一份“证据清单”,列明所有提交证据的名称及可能出现的页面数目。
再次,在完成上述步骤且递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后,立案庭会在七日内对未能达立案标准的情况做出裁决,予以驳回;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将进行注册,并发出受理通知。
在此之后,原告需于七日之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诉讼费用。
最后,按照法院预先制定的开庭时间表参加诉讼过程。
诉讼结束后,等待法院做出最终裁判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