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
证人主张权益时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限度。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自行商定
保证期间,然而如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终结之时同样结束,则应被视为未曾做出过任何约定;如果确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应由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