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代位权之行使问题,必当寻求法律程序的支持,即依据
诉讼途径来实现,惟有经由
司法判决方能使其成为一种妥当手段,杜绝
债权人借此机会无限制地运用代位权,从而
保证不对
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并避免因行使代位权而引发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第三人间的任何误解和争议。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向法院提出控诉请求,且需正式提交申请,要求由自己本人出面代表债务人,执行其对相关方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