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将其所拥有的金钱
债权转移至其他人士名下,然而在进行
债权转让时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一是,被转让的债权应当合法且具备有效性原则,同时亦不应该损害到社会公益。唯有这样,债权的存在才成为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如果遭受无效的债权转让,抑或是向他人转让早已灭失的债权,那么便无法达到这一目标。这样的种种限定旨在保护
受让人、政府以及集体利益免遭损失;二是,被转让的债权不应更改其主要内容。虽然债作为法律上约束力的观念已有了很大变化,但当债权转让只是涉及主体结构变更时,如若出现重大
债务内容更迭现象,便会产生全新的
合同关系,而不再是原有的债权转让性质。具体的债务内容变更可能涵盖诸如借贷
类别、借款数额、交易质量标准、负债性质、债务期限、偿还地点及方式、结算方法等众多方面。对于那些并不重要的债务内容变更,并不会对相关
法律关系产生显著影响;三是,债权的转让方与接手方必须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定。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来说也是一项权利处分行为,因此必须遵守《
民法典》中所规定了的
民事行为效力标准。转让方须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即拥有足够的权利处分能力,同时也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双发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均须真实,否则结果将导致合同的无效;四是,被转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可供转让的特性。依据关于债的有关基本理论,部分类型的合同及其相关债权是无法进行转让的。其中一类便是基于私人信任关系而诞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依凭的
继承性债权、不作为的债权,以及由于继承而引发的遗产给付要求权。另一类则属于从属性债权,当从属权利随着主权利的变动而发生变更时,若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割开来独立转让,实际上这属于性质上的禁止行为;五是,债权转让事宜务必及时通知
债务人。债权人在宣布债权转让前应先通知债务人,否则此转让对债务人将不发生任何效力;六是,债权转让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