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在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到共识,仍然有权通过
诉讼途径
解除婚姻关系。关于
财产分割问题未达协议,男女任何一方均有权利
提出离婚诉求,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
离婚案过程中,必须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而全面的调解工作。倘若经过调解发现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则应当依法批准
离婚申请。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展开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