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若对鉴定结果表示质疑并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进行检验和鉴定。此项申请应在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其决定书之次日算起的第三天内完成,且需经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在此前提下,原处理案件的部门将按照规定,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与鉴定。《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