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纠纷专题 > 民法典行纪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民法典行纪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依据《民法典》之规定,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可依法享有留置权,除非合约双方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的不同约定。当行纪人按照与委托人的协议完全或部分履行完委托事项后,委托人应按约支付相应的报酬给行纪人。若委托人逾期仍未支付该项酬劳,则在这种情况下,行纪人有权对委托财产依法享有留置权利。然而,如之前所述,这一切都须基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另外做出的特殊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0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