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倘若发生故意杀人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年龄介于十二岁至十四岁之间的孩子,如果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或者使用了极为残酷的手段使受害者遭受了重度伤残并导致恶劣影响,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和追诉,则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未成年人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应该从轻或是适当减轻刑事处罚。然而,如果未成年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却不用受到刑事处罚的话,那就必须责令他的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而在条件允许的时候,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特定的矫治教育。《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