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之后再度犯案并不能够构成累犯。
关于累犯的构成条件,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前后两次被指控的行为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其次,这两次犯罪必须都是故意实施的;
最后,前次判决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在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又再次实施犯罪。
但是,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则会构成特殊累犯,而在此情况下,对前后两起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犯案的,之前宣告的刑罚就无需再执行。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缓刑考验期满后再度犯案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自然也就构不成累犯。
这部法律的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