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得以生效通常需要满足六项特定前提条件:首先,需确认双方
当事人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针对彼此承担着对应的
债务;其次,晚于前述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其履行能力上有明显的下滑趋势,且此种情况构成了对其无法切实履行对等给付行为的实际威胁;再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有先后顺序,负责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即为履行最初义务的一方;接下来,该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具备充分可靠的
证据来证实相对方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此外,已先行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的
债权债务已达到了偿还期限的最后期限;最后,作为后履行义务方的一方并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