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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成立需符合什么条件

不安抗辩权得以生效通常需要满足六项特定前提条件:首先,需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针对彼此承担着对应的债务;其次,晚于前述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其履行能力上有明显的下滑趋势,且此种情况构成了对其无法切实履行对等给付行为的实际威胁;再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有先后顺序,负责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即为履行最初义务的一方;接下来,该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具备充分可靠的证据来证实相对方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此外,已先行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的债权债务已达到了偿还期限的最后期限;最后,作为后履行义务方的一方并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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