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医疗纠纷时,首要步骤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协调和调解环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任一方皆有权向上属的卫生行政机构提出处理主张。
紧接着,该卫生行政机构将负责再度协调与调解工作。
如前两项措施均未取得效果,它将会建议病患及
家属向当地的三级
医疗事故鉴识委员会咨询并申请鉴定。
然如仍有对结果存疑之处,法定
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的自行商议以及寻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均非强制性的程序步骤,相关当事人同样具备直接向法院提交诉讼的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