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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是否能进行更改

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严格执行抚养政策,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而在实际情况中,关于抚养权的变更呈现出多样化的现象。就此而言,家长们有权通过协商方式来修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的协助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要改变抚养权,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首先,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以至于丧失了继续履行抚养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其次,无论是自愿因素还是非自愿因素,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期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这种环境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再者,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岁,且愿意跟随另一位家长共同生活,同时该家长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生活能力。最后,如果存在其他理由,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审查,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去进行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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