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并保障
未成年人权益,
严格执行抚养政策,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而在实际情况中,关于
抚养权的变更呈现出多样化的现象。就此而言,家长们有权通过协商方式来修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可以寻求人
民法院的协助解决。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要改变抚养权,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首先,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以至于丧失了继续履行抚养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其次,无论是自愿因素还是非自愿因素,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期没有尽到应有的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这种环境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再者,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岁,且愿意跟随另一位家长共同生活,同时该家长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生活能力。最后,如果存在其他理由,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审查,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去进行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