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完
离婚手续之后,如有关于未成年子女探望事宜的争议产生时,便可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请
民事诉讼。进行此类申请时,应当依据人
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提交书面诉状,并根据
案件受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被告数量,向法院提交诉状副本。若书写诉状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亦可行使口头申请权利,由法官将其口头陈词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同时以
书面形式向案件对方
当事人口头通知。在撰写书面诉状时,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首先,要详述原告的个人身份资料,如基本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等相关细节;其次,需阐述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性别、工作单位与地址等方面的内容;再次,需要明确
诉讼请求及其构成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理由;最后,提供关键性
证据及相应证据来源,并注明所有目击者的姓名及住址等详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