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履行地点,则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的实际执行场所;然而,倘若只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那么该交货地点即自然而然地成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关于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这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做任何具体的约定或表述得不够确切,或是虽然协议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并未实际交付货物;再者当双方
当事人的居住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区内,又或者是与口头
购销合同纠纷有关的案件,上述所有这些情况下均会依据其他因素来确定
诉讼案件的
管辖权,而非仅仅根据履行地点作出判断。《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