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了以下五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首先,如若因为不可预测且无法预防的因素造成订约目的根本无法达成;其次是在约定的履约期限截止之前,一方当事人以明确的言语或实际行动表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再者就是在一定的提醒和催促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主要债务的履行;此外,当一方当事人严重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订约目的无法实现;最后,还有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其它情况。在以上任一法定解除权条件得到满足之际,解除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