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有明确规定
借款期限及还款日期的借款案例,当
借款人写下借据时,借据中通常会标明还款日期。
参照相关
法规,该还款期限从借据所记载的具体还款日期开始计算,在此之后的三年内,持有该借据并具有
追讨权的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借款人
偿还贷款。
在这段保护期限内,如向借款人发出
催收货款的请求,既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然而,当超过了这个期限再对这笔借款提出追索,若对方拒不承认这笔
债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这笔债务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我们仍可选择进入
司法程序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针对没有明确规定还款日期的借款案例,此类情况可分为两个
类别:
已经较积极追讨、尚未进行任何催收。
对于已经采取过催收措施的案例,这里所谓的催收行为,即是否有确凿的
证据显示
当事人曾以各种形式向借款人表示需要其还款,例如电话录音、书面催促、电子通讯等。
只要在这之间存在上述某种行动,那么其效力的持续时间应从催收当日算起往后推一天开始计算;
而对于从未进行过任何催收举动的案例,若
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且无任何催收行为发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保护的生效期限是从借款日期的第二天开始,
有效期为最长为20年。
当然,也有的情况是双方约定了某笔债务的分期偿付计划,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