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考虑第一种情况:投毒之后,如果被害人已经出现中毒症状并导致了行为人造就的期望中的危害结果,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既遂,这便是遵循了既遂要求的条件。然而,若未能形成预期中的危害结果,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能被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由于其中包含了未完成的性质所致。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第二种情况:在投毒之后,如果在被害人尚未出现符合行为人造就的危害结果之前,行为人可以因受到内心的触动,如对受害者艰难处境产生的深切同情,或者是其它任何形式的情感驱使,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去救济受害者,并且成功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在此基础上,这种情况便可判定为犯罪中止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