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并不一定都需要提前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发出通知。依据案件具体情节,如果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无需面临逮捕或拘留等严厉处理,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实施传唤,要求其前往指定场所或居住地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询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拘传。拘传,乃是指侦查机构对尚未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强迫到案进行审问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拒绝遵守合法传唤而未按时到达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有部分特定情况下,侦查官员甚至可不经过传唤,径直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操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拘传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且持续时间不得超出12个小时。若案情过于重大、复杂,以至于需要运用拘留甚至逮捕手段来加以执行时,拘传的期限则不能超出24个小时。此外,拘传过程中不得以连续拘传为名,实则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在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务必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食物与适当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