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国外居民的婚姻如果出现了
离异现象,也是能够重归于好并再次缔结良缘的。然而,这其中必须恪守和满足某个特定的规定准则。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文规定,一旦男女双方在经过
离婚后再度萌生了决定
复婚的念头,只需他们各自都达到了法定的
结婚年纪、不存在任何被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均为自愿为之等相关条件,便可向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恢复已解除的婚姻状态,而所需办理的程序与初次
结婚登记基本上是一致无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