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以及所有相关义务人员被当地人
民法院
传唤后,如果这些人均有不可抗据的理由而拒绝出席
债权人集体会议,或者在会议期间作出
虚假陈述或回答问题时,或者他们拒绝向法院提供任何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在没有得到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不愿意向管理人员移交涉及财产相关的账本、文件、资料、印章等等,又或是蓄意制造并销毁所有关于财产的
证据原材料的话,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利对此类行为采取必需且适当的强制性措施,例如进行传唤或者罚款。倘若此类行为已然构成触犯
刑法意义上的
犯罪,依法应追究相关
违法犯罪者的
刑事法律责任,性质严重者,更将面临司法处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
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情况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
伪造、销毁有关财
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
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
拘留,可以依法并
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