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全体共同所有权人享有自由商定
财产分配方案的权利。若各主体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在共有物属可以进行分割而不会因切割遭受贬值损害的情况下,应通过实际分配形式予以划分;然而,对于那些难以分离并且分割将可能导致其价值降低的状况,应优先考虑以估价或公开市场拍卖以及变卖等方式获得的款项进行份额分配。倘若共有所有权人在分割所获的财产时发现存在瑕疵问题,其它共同所有者应该分担相应的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