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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吗

在制定了保释申请后,保证金需一次性地全额转入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之专属账户内。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告人,在采取保证金保障措施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设定保证金具体金额,并且需以书面形式责令被告方或为其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及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地全部转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之专用账户中。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技术措施,是由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交符合条件担保人或向其收取适度额度的保证金,同时须开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不会做出逃避调查或干扰调查工作等任何行为,并且承诺在接到要求出庭的通知后能及时配合完成出庭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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