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签订书面协议但尚未按下指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便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这种形式来拟定合同的,应当从所有签署者均实施了签名、盖章甚至是按压手指印之时,方可判定该份合同正式成立并生效。因此,从法理上来讲,签字、按手印以及盖章这三种行为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在当事人不能够亲自填写文字信息的情况下,只要留下清晰准确的手指印同样可以生效。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有人以“对合同内容不熟悉而按了手印”或是“受到压力被迫按下手印”等借口推卸责任,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尽可能共同在合同上签下各自的姓名。若客观环境根本不允许这样做,只能够使用手印代替签字,应当确保有关的影像资料得到妥善保管,或者有其他可靠的第三方在场见证整个过程,以便应对潜在的
法律纠纷和维权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