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单方面提出离婚诉讼时,女方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现身出席,男方有权利自行向法院
递交诉讼提案以求
离婚。当法院经过权衡和考量之后确认已无挽救余地的夫妻感情关系,则有可能受理并允许男方实现
离婚诉求。此外,男方亦有权根据女方下落不明的现状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一旦该项申请得以获得批准,男方再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则将毫无疑问地予以接受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