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处配偶失踪情况之中,依然可选择以
诉讼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其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员,则另一方可向所属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而法院对此应予以批准
离婚。若配偶久无音讯达两年之久,那么另一方
当事人即可向下落不明者所属住所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员,随后再针对离婚事宜向该法院正式
提出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