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统之审查批捕程序未规定需通知辩护律师在内。所谓“审查批捕”,即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关于请求批准逮捕被拘留人员的文书进行逐项审核、评定并进行批示的相关法律活动。当检察院接收到包括律师在内的任何申请者提交的逮捕被拘留人员的文书之后,有责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抑或是需要进一步展开补充侦查的决策。《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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