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
领养人士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自身须无子嗣或仅育有一位子女;二是需要具备
抚养、教导以及保护被
收养者的全面能力;三是应确保自身并未患上任何被医学界视为不宜进行收养活动的疾病;四是必须
保证自身没有任何可能妨碍被收养者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纪录;最后,需要年满三十周岁。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华侨来说,其若要收养第三代内的
旁系同族血亲子女,或者是
收养孤儿、智障儿童或者是从儿童福利院抚养出来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则将不受是否拥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限制。而对于单身的领养人士,他们若想收养异性子女,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至少应该在40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