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不动产已转让给他人时,其
物权效力需通过办理动产变更登记来实现,即所谓的“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要完成该项程序,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1)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主体及
代理人均应提供本人
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书面委托授权书;
(3)相关的不动产物权来源证明材料;
(4)对登记请求的解释性文件,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5)包括不动产边界、空间限度、面积等在内的非物质属性的详细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