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
起诉离婚并非必须先进行
分居。尽管在法律规定下,分居确实有助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出现裂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分居就不能
提出离婚诉讼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理由判令夫妻
解除婚姻关系,法官通常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核心判定标准,同时还需要经过调解程序,如若调解无效,方可认定为
感情破裂。值得注意的是,
分居两年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也仅仅只是其中之一。此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同样有权裁定
离婚:
(1)婚姻一方存在严重的
重婚行为或与第三人长期存在婚外
同居行为;
(2)婚姻一方施行
家庭暴力或虐待配偶、遗弃
家庭成员等极端恶劣行为;
(3)婚姻一方存在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而屡教不改的情况;
(4)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例如:性疾病、酗酒、精神病史等。
如果有一方被宣布成为失踪人员,则另一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时,应被公正对待并予以支持确认离婚。在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审定之后,法院判定为
不准离婚的案件,但双方在之后的分居时间超过一年后,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当得到法院准许的命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