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遇到汽车丢失无法寻回的情况,通常可采取强制淘汰方式来处理。
此时作为车主的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车管所提出因
机动车严重损毁或者灭失而申请
注销登记的请求。
具体程序为在车辆管理机构填写并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详尽的汽车灭失证明文件以供核对审查。《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
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