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关于
子女抚养权之事宜,往往会被一同纳入协议拟定范畴之内。从法理层面而言,一旦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共识,便不适宜再轻易更改。然而,若出现如下特定情况时,仍可依法变更子女的
抚养权:(1)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由于身患恶疾或身体残障等原因而无法保障子女正常学习生活;(2)直接
抚养女儿的一方未能对子女尽到应有的养育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其子女的恶劣行为,致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3)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来说,若他们希望能追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后者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4)亦或是因为其他变故,导致确实有必要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出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