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儿女没有义务必须偿还父母所欠下的债务。这种情况下,父母和子女分别作为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并不会因为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就将两者的财产、债务等问题相混淆。因此,尽管父亲的欠款可能会给儿子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代表儿子就需要为此进行偿还。
首先,我国法律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债权权益。如果父亲已经过世,那么其生前的债权人是有权向他的遗产提出索偿要求的。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只需要依法申请执行即可,无需考虑父亲留下的债务是否由儿子偿还。
然而,如果儿子选择接受父亲的遗产,那么他确实要承担一个新的责任——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这些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那么儿子也不必超出这个范围自动承担剩余部分的还款义务。只有当债权人自愿选择放弃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欠款时,儿子才需要负起那些额外的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