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已作出抵押设定,当债权人为确保自身权利得以充分保障而决定采取行动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接收抵押财产的方式来抵充所欠之债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仅得到认可,而且被视为正当合理措施。
此外,倘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既事先签署了相关协议,且在此基础上得到了后者的书面同意以财产代替债务,那么其行为同样具有合法效力。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如果在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没有任何抵押设立、债务人亦严词拒绝接受财产替代债务的提议,债权人未经法定程序和授予权力便擅自取走债务人资产用作抵债,此举在法律层面属于明显不当行为,构成对债务人财产权的非法侵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