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两种情景,分别陈述如下:首先,在完成
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若未能依照上述约定行使协议处理
离婚事务的权限,其中任一方均有权否定该离婚协议书所赋予的效益。而衡量离婚协议书有效性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已依照该离婚协议书申请并取得
离婚证书,在此种情况未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具备法律效益。因此,双方
当事人仍享有就如
孩子抚养权这类敏感议题进一步商讨和解决的自由空间,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将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以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首要考量进行裁决。其次,假设已经依照离婚协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孩子抚养权亦存在着相应的调整空间。以下为可行的
孩子抚养权变更策略:第一,假如双方皆有意愿调整
孩子的抚养权,那么通过协商途径实现变更是最佳选择;第二,倘若仅有一方提出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请求,TA便可以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子女
抚养关系更改请求时,以下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因为罹患严重疾患或者因残疾而导致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2)同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度时光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3)子女年满八周岁,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有
抚养孩子的能力;(4)有其它正当理由值得变更
孩子抚养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