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外国婚姻关系的
离婚案件中,如有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参与,他们亦可通过
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身处国外且无法回国的一方可正式委托律师
代理其
诉讼事宜,然而这需要提交由
当事人亲笔撰写的
授权委托书做为依据。此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自我国境外的授权委托书,需先经过所在地国家的公证机构进行验证,之后再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完成认证工作,如此方可生效。一旦法院决定予以
立案处理,便会按照被诉一方向法院提交的邮寄地址,以邮递方式将相关法律文件送达到在海外的那一方手中。之后,法院会依法安排开庭日期和时间,在庭审结束后,如果经过查证证实涉案夫妇已经出现情感破裂的情况,那么法院有权做出离婚的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