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遭暂时管制的处置措施:首先,若车辆被扣押是因为驾驶员未能按照相关法规正确张贴必要的标志或者未携带相关证件导致的,那么车主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相应的牌照、标识以证明其合法性,并且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手续,以便完成他们的相关车辆申请程序。其次,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调查取证而采取临时性的止驶措施所涉及到的车辆,车主应限期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之内,或者是在政府发布公告之后的3个月之内,亲自前往扣留车辆的单位办理领回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