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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有什么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当事人自收到下发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那天开始算起,有60天的时间内向相关行政机构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地,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则有60天的时间向上诉作岀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处罚行动在此期间不会被暂停执行。其次,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起六个月之内,有权向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的指引)。而当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他们也可在同为期六个月的期限内,向具备该项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请求(具体内容亦请参考《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时,财产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都不会被中断。《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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