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机动车的年度审核而言,其具体规定如下:1.对于各类营运载客汽车,自购入之日起五年内,应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超出五年期的,则每隔六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查;2.对于载货汽车以及大型及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购买后十年内,应每年接受一次常规检查(含尾气排放);如已过十年使用期,亦须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检查;3.至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购买后六年内,可每两年接受一次例行检查(含尾气排放);如接近第七年,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至于已达十五年使用期限者,同样须每半年接受一次检查;4.摩托车型,四年内每两年接受一次定期检查(含尾气排放),过了四年后,将改为每年进行一次检查;5.拖拉机和其它类型机动车,也必须每年接受一次例行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