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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赋予了三类不起诉的执行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法定不起诉,即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原则上来说,除非有特殊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撤销告诉请求外,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指当司法也认为犯罪情节微弱,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监禁或罚金惩罚的案件时,检察官可行使酌量权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类型针对于经两次补充调查依旧无法提供充足证据以支持起诉的案件。这种不起诉需满足的前提条件是须经二次补充调查的步骤。在此基础上,当检察院决定对某案不予起诉时,会进行以下几项操作来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完成:1、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有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务情况,需予以解除、归还等必要处理;2、不起诉的决定应予以公开宣告,同时向被不起诉者及其所属单位出具不起诉决定书;3、如被不起诉人为处于羁押阶段的人员,检察官应确保其立即获得释放;4、在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中,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官网;5、如果案件涉及被害方,人民检察院亦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被害方澄清事实与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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