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赋予了三类不
起诉的执行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法定不起诉,即依据
刑法相关规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原则上来说,除非有特殊法律要求或者
当事人撤销告诉请求外,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法定不起诉;2、
酌定不起诉,指当司法也认为
犯罪情节微弱,依照刑
法规定无需判处监禁或
罚金惩罚的案件时,检察官可行使酌量权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
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类型针对于经两次补充调查依旧无法提供充足
证据以支持起诉的案件。这种不起诉需满足的前提条件是须经二次补充调查的步骤。在此基础上,当检察院决定对某案不予起诉时,会进行以下几项操作来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完成:1、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有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务情况,需予以解除、归还等必要处理;2、不起诉的决定应予以公开宣告,同时向被不起诉者及其所属单位出具
不起诉决定书;3、如被不起诉人为处于
羁押阶段的人员,检察官应确保其立即获得释放;4、在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中,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官网;5、如果案件涉及被害方,人民检察院亦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被害方澄清事实与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