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情感不合之故而选择
分居并非强制要求,仅在涉及
离婚事宜时需证实夫妇间的亲密关系已完全破裂,进而要求
当事人提供分居的原因须为情感破裂所致,并需提交相关
证据说明分居期间持续长达两年为止。若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二人选择分居可由各种因素引发,如因职业发展或学术进修等缘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