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债权人不幸离世,其债权之归属需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若债权人无任何继承人承继,则债务人可在事先将标的物置于某特定机构驻点存储,此乃因为债务并非因债权主体的消失而必定消散。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中,若无法顺利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将标的物提交给特定机构进行保管以待后续处理:(一)债权人无充分合理之理由加以拒绝接受;(二)债权人踪迹难觅;(三)债权人离世且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均署名,或是债权人于离世后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能确定代理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