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出售物业这样的重大事务,务必经过夫妻双方理智磋商后达成共识。若仅在婚姻一方的同意之下签署相关文件,且此方未获得合法授予以臻完备,那么另一方若对此作出拒绝对抗,那么之前签署的协议将被视作失效。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往往存在另一方随后进行确认或者是夫妻双方对于此类事务另有约定,又或者是在另一方可察觉或应当时机之下却未能及时对售房事宜表示疑虑的特殊情境。倘若物业所有权证书上仅仅注册了一方的姓名,同时购买者支付了合理的款项,并顺利完成了有关
过户事宜,并且在购置这处物业时无从得知它实际上是属于夫妻的
共有财产,在此等情况下,购买者仍可基于明显的善意行为,最终得以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