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生父亲与继母或者母亲与继父决定
离婚之际,若原定承担
抚养责任的继父母选择不愿继续抚养曾经接受他们培养和指导的继子女,那么,这名孩子应当回到生身父母身边,由生父母负责照料,相应地,尽管继父母可能无需再支付
抚养费用,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继续对继子女承担法定的
抚养权益;反之,假如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这名孩童,那么,这一行为将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没有任何人事有权对其进行侵害、歧视或不当对待。倘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建立起真实并稳固的抚养关系,即便他们的婚姻关系发生了改变,这都不会影响到继父(母)应尽的
抚养义务。同样,针对那些已实际承担过抚养责任且失去工作能力或者缺乏经济收入的继父(母),其子女亦应对其负起
赡养之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