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在获悉特定
行政行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此项权利称之为“行政复议”,意为
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合理的权益时,可以依循合法途径,提出重新审核并纠正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此举将由行政复议机构遵循法定流程进行严格的合法、适当地审查,并根据最终结果而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复议结论和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