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关系中存在
重婚或有伴侣者与第三方共同生活的现象。其中,重婚定义为未解除现存合法婚姻基础上再次进行婚姻缔结,或者在知晓对方具有法定婚姻身份且无
离婚公示的前提下与其保持着类似夫妻状况的居住生活。具体有以下两种类型:首先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指满足法律形态要求及实体条件,从而构成了新的婚姻关系;此类情况被认定为重婚,即使未按法定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仅以夫妻名义在公共场合生活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
事实婚姻。反之,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男女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这种并非完成婚姻登记的事实并不构成重婚。
其次,有合法伴侣的人士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共同生活的行为。此种情况是指已婚人士在婚姻外部与异性
非法同居,但没有领取
结婚证明书,也不公开承认双方的夫妻身份。仅仅是以持续、稳定的方式进行着非夫妻性质的日常家居生活。
(二)对于那些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人的行为,应当严肃
追究责任。此处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采用殴打、捆绑、残忍伤害、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或是其他恐吓手段,对其
同居亲属造成身体、心理的严重创伤的行为。而持续反复的家庭暴力,甚至呈现出常态化的特性时,将被视为虐待罪行进行惩处。
(三)对于沉溺于赌博和吸毒这样恶习的人员,在经历过多次教育劝导后仍不能改正,也要予以相应的惩治措施。赌博和吸毒这样的恶习不仅消耗个人的精力财富,还对整个家庭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理应引起足够重视。
(四)在夫妻之间由于感情问题长期长期
分居达到两年以上。这种情况是指夫妇之间已经没有共同的住所,而是处在各谋前程、互不干涉的状态之中。
(五)其他任何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