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
假释条件者,方可
申请假释。
假释得以实施需满足以下五项条件:首先,罪犯需为被判决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之
犯罪分子;其次,被判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服完原
判刑罚期间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宣告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实际执行刑期达十三年以上;再次,罪犯必须积极遵守监禁条例,虚心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表现,且无再度犯罪之风险;最后,上述情形需要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方能予以假释。此外,如罪犯并非
累犯,并且其所犯罪行非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罪行,或是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也可考虑进行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