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
工程合同并非可随时予以解除,解除此类合同必须要经过双方
当事人进行慎重商讨并达成共识方可实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
解除合同也有可能实现,具体如下:1.由于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或突发状况而导致工程合同原定目标难以实现;2.合同约定的履约期尚未到期,但签约一方已向对方明确表达其将不会如约履约或是采用实际行动证明其不会履约;3.签约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之前,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且经过催缴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4.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某方当事人未能按期有序地履行其
合同义务,且经过催促仍然无果;5.由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均可视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