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到第30天止,任一一方若未能达成同意
离婚协议,都有权通过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方式来终止
离婚程序。然而,在这一提前设定的时间边界之后,双方必须各自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构,亲自提出并提交
办理离婚证书的申请。反之,未在这一期间提出申请的一方,将被默认为已经撤销了其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